6月13日,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44批指导性案例。经营S机S机这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重点,案揭保定pos机免费办理涉及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示信刷伪造货币、诈骗POS机刷卡等犯罪活动。内幕
其中,办理在孙旭东非法经营案中,平台检察机关从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了孙旭东的非法犯罪线索,最终查明孙旭东非法为他人申领46张大额度信用卡,经营S机S机并利用POS机非法刷卡1324万元。案揭
法院经审查认定,示信刷孙旭东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根据相关规定,内幕2025年12月6日,办理孙旭东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孙旭东提出上诉。 2020年3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保定pos机免费办理恶意透支、非法刷卡相互串通的问题较为突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发现POS机刷卡等非法金融经营犯罪线索的,应当核实相关线索,积极运用立案监督、指导取证、退回等措施。补充侦查、自查相结合,对犯罪进行全链条侦查。惩治。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孙旭东,男,原名孙旭,别名孙盼盼。 2013年,孙旭东向外界谎称自己是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不符合信用卡申请条件的人申请该银行的大额度信用卡。由于某银行要求申请大额信用卡的银行储蓄卡内必须有一定存款,孙旭东与某银行北京分行负责办理的工作人员王某军(境外逃犯)商量。信用卡,首先帮助申请人申请一定额度的信用卡。银行储蓄卡,并转入孙旭东个人银行账户,将账户内资金转入储蓄卡,符合申请标准。审核通过后,转入申请人储蓄卡的资金将被转回。随后孙旭东会帮助信用卡申请人填写工作单位、收入等虚假信用卡申请信息。王某军随后负责向某银行申请一张大额信用卡。
孙旭东申请信用卡后,使用了同村潘兰军(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经营的北京君祥博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野食品公司”)注册的POS机。 )通过虚构交易来完成所有交易。使用信用卡刷卡,并按照事先约定保留部分刷卡资金,作为申请信用卡和刷卡的福利费,剩余资金随申请人一起转交申请人。信用卡。通过上述方式,孙旭东为他人办理了46张信用卡,刷卡共计1324万元。截至事发时,16张信用卡无未清余额,30张信用卡持卡人有逾期刷卡资金未归还,共计458万余元。
【检察院履行职责情况】
(一)发现线索
2016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城区检察院”)在办理石跃信用卡诈骗案时,石跃供述其信用卡是由一名叫“陈旭”的男子办理的。 。帮他刷卡40万元后,他扣留了10万元作为人情费。检察院认为,“陈旭”替他人刷卡信用卡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遂将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核实,“陈旭”正是孙旭东。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记录等,确认孙旭东为石越等四人申请了大额信用卡。上述信用卡均使用POS机刷卡全额消费,交易记录显示已扣款。付款方为北京顺通泰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货运代理公司”)。 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石跃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将孙旭东抓获归案。
(二)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
2018年3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石越信用卡诈骗罪共犯将孙旭东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孙旭东辩称,其仅帮助某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军向持卡人转账现金,并未帮助他人刷卡信用卡。因案中证据无法证明孙旭东是取款POS机的实际使用者,西城区检察院两次退回案件补充侦查,要求查明POS机的开户信息。某军的相关信息、孙旭东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以及帮助办卡的信息。 、兑现和其他相关事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孙旭东以同样的方式为40余人办理卡、刷卡钱款。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交易收款人显示为顺通货运代理公司。因调查期间相关信用卡交易涉及的POS机商户信息已超过法定保存期限,无法查询。公安机关将案件重新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审查证据补充侦查后得出结论:刷卡资金去向不明。王某军正在逃亡国外,找不到交易记录中显示的商户顺通货运公司。孙旭东也不承认使用了这笔钱。证明孙旭东使用POS机刷卡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因相关证据无法查证,西城区检察院对孙旭东在世悦信用卡诈骗案中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并提请公安机关对孙旭东遗漏犯罪继续补充侦查。
(三)自查
根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调来的相关证据,仍无法找到该POS机对应的商户。西城区检察院结合现有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涉案POS机的真实商户、用户以及刷卡资金的去向作出认定。重点问题自查。西城区检察院梳理了孙旭东名下20多张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发现其中一张银行卡的交易对方是博野食品公司名下的POS机。检察院以此为突破口POS机,调取了柏野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业食品公司POS机开户函利息及交易记录,进一步证实孙旭东利用POS机非法刷卡。刷卡资金通过博野食品公司的法人账户流入孙旭东名下的银行账户。使用过程中,交易记录中显示的商户名称被非法设置为顺通货运。机构。
西城区检察院进一步侦查发现,孙旭东以潘兰军经营的博野食品公司名义经营POS机,并实际控制其使用。博野食品公司公众号由孙旭东负责管理。该账户收到了大量转账资金,随后转入孙旭东名下。他下载了多张银行卡,解决了此前调查中无法找到顺通货运代理公司案涉证据的关键问题。检察院根据自查收集的POS机信息及相关交易记录,认定孙旭东为石越以外的45人办理信用卡后,使用POS机以博野食品名义开立账户。公司并使用顺通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收款代理。支付方可以通过刷卡提现。 2025年8月2日,西城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孙旭东提起补充起诉。
(四)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5年10月30日和12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孙旭东辩称,自己没有操作涉案POS机,也没有帮助他人刷卡信用卡。相关资金由王某军提供,不构成犯罪。
孙旭东的辩护人指出,没有证据证明孙旭东申请POS机刷卡刷卡,无法认定涉案信用卡申请人与孙旭东有关联。孙旭东不犯非法经营罪。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记录在案的证据能够证明孙旭东办理多张信用卡,并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POS机进行非法刷卡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非法经营活动。
一、POS机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博野食品公司在银行的开户信息、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实孙旭东以博野食品公司名义申请了POS机并实际使用但POS机交易记录显示,商户名称被非法设置为顺通货运公司。
二、石越等证人证言、POS机交易记录、孙旭东银行卡交易明细、石越信用卡及其他45条信用卡交易记录证实孙旭东使用POS机刷卡刷卡虚构交易,刷卡资金进入博野食品公司账户。然后转入孙旭东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再由孙旭东将钱转出或者直接提取现金支付给信用卡申请人。
三、潘兰君、施越的刑事判决书、银行提供的收款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孙旭东帮助大量不具备办卡资格的人将卡刷卡,并多发信用卡。持有人未能按时偿还欠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孙旭东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孙旭东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POS机)虚构交易,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旭东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法业务金额为500元以上的,金额超过10000元的元,情况尤为严重。 2025年12月6日,孙旭东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孙旭东提出上诉。 2020年3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POS机办理)